上诉人滕*、胡**因与被上诉人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4)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滕*、胡**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判决陈*返还2024年2月7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已付租金15424.17元(5575元/30天×23天+5575元/月×2月);3.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4.判决陈*承担基础装修构成添附的50%损失即31100元(62200元×50%);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滕*、胡**不应承担无法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一审查明滕*、胡**于2024年2月7日消防查封开始至原审法院判决陈*2024年6月16日收房期间不能且未使用房屋。房屋无法使用系因自身未设计两个消防通道,非承租人能够解决的范围,也非因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消防手续,属于陈*未履行房屋适租义务。一审认定承租人单独承担该后果,支付未能办理消防手续而承担无法使用期间的占有使用费用错误。无法解封责任在出租人,查封后产生损失应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查封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后,出租人知晓该情况仍然拒绝收房,其应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2.在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而且承租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构成添附的部分,滕*、胡**要求陈*承担一半合情合理,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本文书还有5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