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上诉人海**因与被上诉人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庭前阅卷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5)宁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凭“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本案的核心事实,即案外人海某2是否已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上诉人,以及该转让是否已通知被上诉...(本文书还有2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