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灵武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申请人灵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灵武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杨**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2025)宁8601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杨**受伤系再审申请人安*工作的主要证据不足,且存在对关键证据遗漏审查、错误采信的情形。杨*丙出具的证明记载案涉工程系杨*丙、杨**、马某三人没有雇佣关系,所得劳务三人平分,与再审申请人没有关系。2.原审判决以杨*丙2023年9月全勤考勤推定案涉工程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缺乏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对管理人员的特殊薪酬安*,不能推导出杨*丙在2023年9月20日参与的任何活动均属于职务行为。3.全案证据未反映出制造假交通事故是为掩盖工伤。4.原审判决以再审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案涉工程与公司无关为由...(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