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谭*,男,1981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四季青镇新富村五屯。
再审申请人大庆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谭*给付租金及违约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谭*承担。事实及理由:1.原判决对违约金认定错误。其与谭*之间不存在书面租赁合同,原判决认定谭*与哈尔滨恒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某公司)签订的《场地管理服务协议》就是租赁合同,则双方权利义务也应按照《场地管理服务协议》认定,但原判决却脱离协议本身,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