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集团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北京金融法院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以认定本案为涉外民商事案件为由认为其具有管辖权严重错误,本案不属于一审法院可管辖的范围。(一)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案涉《房地产抵押协议》的签订主体,亦不是本案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请的被告或第三人,在《贷款合同》已约定仲裁管辖及适用香港法律管辖的情况下,法院对《贷款合同》所涉争议无管辖权,更无法适用中国内地法律进行审理。在《贷款合同》争议尚未经仲裁审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行将某集团有限公司列为本案第三人本身已经超越权限范围,现又使得本案上升至涉外民商事案件,侵犯各方的管辖利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二)一审法院以“主合同借款人为香港公司、案涉贷款的...(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