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川市耀州区小庆五金经销部(以下简称小庆五金经销部)与被告成都精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程劳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庆五金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精程劳务公司、刘*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小庆五金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精程劳务公司、刘*共同给付货款11588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8日起,原告小庆五金经销部向被告精程劳务公司供应五金材料共计115887元。被告精程劳务公司收货后,未支付货款。小庆五金经销部多次催要无果,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其公司与精程劳务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正在诉讼中,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