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男,1980年7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男,1979年6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80年12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陆*、肖*、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撤销本案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陆*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责令陆*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协议》中所提655782元系投资尾款,根据双方约定陆*对该工程不投资,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投资的事实,没有投资何来投资尾款2.法院未询问核实肖*是整个工程的记账核算人还是三人内部核算人...(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