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诉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烟草公司酉阳分公司)、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为财保公司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谢**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霞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罗**,被告烟草公司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崔**,被告石**,被告财保公司酉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张**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谢**、罗**,被告烟草公司酉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被告财保公司酉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第二次庭审,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诉称:渝h******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烟草公司酉阳分公司。2016年3月10日,被告石**驾驶渝h******小型普通客车由龙潭镇往酉阳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9线1900km+600m处,与道路右侧步行的谢**发生碰撞,致使谢**受伤。2016年3月21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渝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谢**无责任。原告谢**先后在酉阳县人民医院、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大...(本文书还有5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