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华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5)云01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错误解读合同转让及管辖约定,忽略关键事实细节。云南环通工贸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上诉人时,原《钢材购销合同》的管辖条款未明确约定可继承或适用于新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债权转让后,原合同管辖协议对新债权人无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本案中,转让协议未提及管辖继承,因此原约定不再适用。同时,云南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告向上诉人出具的履约担保函约定“服从系列合同的约定管辖(即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该函仅针对担保责任,并未明确覆盖主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原裁定错误将该担保函视为对主合同管辖的确认,但担保函性质为从合...(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