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9日立案,2025年5月30日被告林**申请追加李*为共同被告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林**向原告返还款项225000元。二、判令被告林**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1.以1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2月7日为32197.86元;2.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7月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5年2月7日为694.99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林**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就办理养老保险等事宜达成合意,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190000元,...(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