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留*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2.驳回关某逾期付款利息的不合理请求;3.依法确认留*因货物质量问题享有拒付相应货款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4.依法判令以留*积压的货物折抵部分欠付货款,并准许剩余货款分期支付的方案;5.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查明关键事实,某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留*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主张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