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郭*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22)晋0902民初xxx号、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出租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首先,被申请人作为出租人,对地下室是否超规划、是否有违强制性规定是清楚的经查询,被申请人系出租房屋的开发商“某长商精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97%,对该公司实际控制、管理因此就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其本人是清楚的其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出租的房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房屋,且实际出租面积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强制性规定,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于2025年3月经向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租赁地下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附的总平面布置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中区1#楼地下室面积885㎡,但被申请人实际向再审申请人出租的地下室面积为721㎡+400㎡,共计1121㎡,已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且根据总平面布置图“中、东区设计说明”明确中区1#楼地下室**层为戊类库房,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3.3.2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3.3.2条规...(本文书还有6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