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8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再审申请人某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李*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银行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未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担保义务即构成失信事实,某银行如实报送李*客观信用信息对其不构成侵权,李*是否承担担...(本文书还有5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