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王*、中国某有限公司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16779.9元;2.判令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衡*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1月7日22时05分许,被告王*持c1驾驶证驾驶xxx号小车沿蒸湘区长湖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松路口时,遇行人唐**由西向东沿该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线过长湖街,发生小车撞倒行人,造成车辆受损,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唐**经南某大学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王*所驾驶车辆在被告某某公司处投保了相应保险,首先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负责赔偿。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当庭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其丧葬费47295元及误工费51240元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辩称,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虽然成立,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通事故与...(本文书还有5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