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拉萨市某总站、原审被告西藏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上诉人拉萨市某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原审被告西藏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拉萨市某总站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拉萨市某总站与赵*之间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拉萨市某总站土地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土地租赁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时解除的判决有误《土地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后,拉萨市某总站继续将土地租赁给赵*,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不存在届满之说二、一审法院判决赵*和西藏某公司于返还案涉租赁土地及案涉房屋无任何法律依据案涉《土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双方之间形成不定期合同,任何一方都有解除权,法院可以对此进行确认但西藏某公司与拉萨市某总站之间并未签订任何租赁合同,故一审法院让西藏某公司退还案涉租赁土地及房屋无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判决减免西藏疫情期间(2022年8月8日至12月8日为止)共计四个...(本文书还有5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