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7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李*的实际损失重新鉴定,再审本案并依法改判;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系伪造且未经质证,鉴定程序违法。现场勘验人员并非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且未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协助事项。鉴定意见书未附现场勘验表,现场勘验照片不全,未明确标注具体损失部位、缺乏关键测量数据,无法对应具体位置,鉴定数据明显矛盾,未对地板价格折旧,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将措施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等施工成本纳入侵权赔偿范围错误。鉴定人员出庭笔录上载明该项费用“是...(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