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某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营口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车*、营口市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营口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2.本案诉讼费由刘*、车*、营口市某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齐和平医院〔2024〕临司鉴字418号)鉴定依据不足,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案涉鉴定未对刘*右某肌力和肌肉萎缩进行必要的检查,属于漏项鉴定,由此鉴定刘*二级伤残鉴定依据不足。原审依据案涉鉴定意见判决的事故责任赔付比例及伤残、长期护理部分的赔偿不具有事实依据。2.鉴定意见未作鉴定参与度,不应被采信。3.判决赔偿40...(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