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立即返还原告杨*借款本金135050元(计算方式:154500元-已支付款项中抵扣本金部分19450元);2.判令被告王*支付以135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6月25日利息为90994.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7日,被告王*以“投资”名义向原告提出资金需求,承诺“每月支付23800元固定回报。原告基于信任,截至2019年10月5日陆**被告转账...(本文书还有2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