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姜*、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康**浩、姜*与原告康**于2024年11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位于海拉尔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海拉尔区诺敏路麒麟佳苑**室房屋过户事宜。诉讼过程中,原告康**撤回了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康**浩与被告姜*系夫妻关系,康**系康**浩与被告姜*婚生子。2024年11月3日康**浩、姜*将位于海拉尔区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并签订了《房屋买卖...(本文书还有1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