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物业服务费5826元及滞纳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商丘某有限公司系睢县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翡翠湖畔a6-2-**室的业主。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却拒不依据协议约定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经核算,被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拖欠物业费共计5826...(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