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山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文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50万元及支付利息2032元(从2024年6月21日计算至2024年8月3日,从2024年8月4日起被告继续按一年期lpr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其它因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5月,原告想做湖南胜龙矿区建筑用砂岩280万吨工程项目,但个人没有投标资质,经朋友介绍用具备施工资质的山东兴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投标。投标需要缴纳80万元的保证金,原告个人不能直接转账某乙公司,经中间人安排要先转入被告公司账户,再由被告转入某乙公司。原告安排其...(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