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被告黄**、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即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告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黄**、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人寿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月17日10时许,在辉县市高庄乡宋庄石灰窑,被告黄**持b2驾驶证驾驶豫g******重型自卸车由东向西倒车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事故经交警队处理,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10000元,保留二次手术费用的诉权,起诉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辩称,发生事故情况属实,我是司机,张**是车主,该车在河南省新乡市宏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挂靠。应由车主承担责任。
被告张**辩称,发生事故情况属实,我的车在人寿...(本文书还有5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