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再审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24)京0117行初****号行政裁定及二审法院(2024)京03行终****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loz通过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村经济合作社与王*1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2003年至2004年间,王*1在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村经济合作社及大兴庄镇政府的支持下,自己在承包地上投资建设了养猪场。2007年又在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村民委员会及大兴庄镇政府的主持下,领取《北京某养猪场》营业执照并在北京市平谷区畜牧局备案。2008年,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村进行房地产开发,征收了王*1的养猪场。因补偿款太少,王*1不同意拆迁,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作出案涉生效民事判决。
第二,从上述事实可知,案涉建筑物及设施为王*1的合法财产。王*1经合法手续取得土地承包权,并在承包地上建筑猪舍及配套设施,不违反农用承包地的使用用途,没有改变农用地的使用性质,并取得了《...(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