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805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法律服务费56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2022年8月至2025年1月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向原告索要钱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等方*累计向被告转账38057元。该款项系原告基于信任的临时资金帮助,双方未约定为赠与,被告取得该款项无合法依据。双方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钱款,但被告拒绝沟通并失联,构成不当得利。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未到庭应诉,庭前其向本院提交了一组微信转账记录,并陈述双方交...(本文书还有1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