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黄**、杨*、陈*诉被告广州某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人民币231398.46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因为本案支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8000元;4、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99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分别是黄**的母亲、配偶和子女。黄**因肝癌先后五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经过前四次保守介入治疗后,病灶已得到控制而存在影像学cr的状态,但在第五次治疗时,被告在未全面告知患者存在病灶影像学cr状态的情况下,向患者提出改变以往的保守介入治疗,而需采取切除肝脏手术进行根治治疗,患者在术后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等病情急转直下的情况,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原告先后向广州市某及广东省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产生鉴定费3500元、4500元。两份鉴定书证实被告存在医疗不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本文书还有4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