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刘**、被告付**、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被告刘**、被告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3年4月3日19时30分,我在滑县快速通道新区路口西200米处正在行走,被被告刘**驾驶被告付**所有的豫g******号中型普通货车撞倒,造成我颅脑损伤、大小便失禁。头面部广泛挫裂伤,右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面颅骨骨折伴窦腔积液,右上臂广泛软组织损伤,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桡骨小头脱位、孟*骨折术后肘关节僵硬,右手挫裂伤、右足拇趾挫裂伤、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我被送到滑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3天,花医疗费16637.75元及部分交通费。我的伤情经安阳维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右上肢损...(本文书还有3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