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诉被上诉人山西省某某1、山西省某某2、太原市某某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8年8月3日,被告山西省某某2向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核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负责人是常某,原告何*系该所合伙人、律师。2024年12月5日,原告向被告山西省某某2邮寄申请材料,请求依法履行合伙人决议变更事宜(变更山西君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被告山西省某某2于12月9日收到材料后,于12月12日电话告知申请人,其应当先向第三人太原市某某提出申请,山西省某某2无权直接受理该申请。12月23日,被告山西省某某2将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ems邮件转给太原市某某办理。2024年12月12日,原告向被告山...(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