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不服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所作涿政强拆字[2017]第(220001)号《强制拆除决定书》,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对该案经诉前化解未成功,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23年4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韩**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刘**,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郝**、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韩*...(本文书还有9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