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西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综改区法院)于2025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山西某公司提出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款11614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614.25元,两项共计127756.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合同》,由原告为文水县某地3#、6#工程项目进行混凝土供应。原告停止供货后向被告出具对账单,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款项共计6966142.5元。至今被告仍欠付原告混凝土款116142.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建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源区法院”)管*。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本案中,被告中建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某地,该地...(本文书还有3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