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王*、一审被告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王*将案涉民宿交付宋**后,双方不存在其他权利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混淆了租赁物的交付和经*权转让义务的履行案涉《房屋转租及经*权转让合同》第一条关于“合同标的”约定:“甲方(王*)同意将该民宿的经*权转让给乙方(宋**),转让期限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36年4月1日止”根据本条约定王*转让的标的应当是一个将近十五年的民宿经*权,宋**向王*支付了对价185万的转让费,该经*权属于预付式、期限性权益,经*过程具有持续性,但因为民宿被洪水冲毁,无法再经*,宋**仅经*了两年,合同便无法再继续履行;《房屋转租及经*权转让合同》第三条最后一句:若乙方(宋**)未履行该租金支付义务,需向甲方(王*)承...(本文书还有3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