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常*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但是原判决对案涉合同的清单以及合同、标单的真实性都不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2010年3月5日,常*和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根据常*一审中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中的计划单能够看出,2010年2月22日,某公司以传真方式发给常*一份采购计划单,其中大部分的货物和合同清单中略有出入,该原件在某公司手中。2010年3月5日,常*将货物送到,双方经核对后,签署了合同和清单,某公司加盖了印章。其次,原一审第一组证据中2010年1月22日开具给某公司的00292275号发票中的12号不锈钢圆钢96公斤、道轨(入库单显示轻轨)18#重量1084公斤是和入库单中的生成日期为2010年3月3日单据号为wi*******、wi*******号电子单...(本文书还有2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