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定县法院”)于2025年7月3日立案。
原告王**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2.判令被告以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8日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6月5日),利息暂为人民币998.8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前两项暂合计:400998.89元。其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24年相识。2025年5月6日,被告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基于信任,于当日向被告出借港币4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日欠到原告40万元整,明日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2025年5月7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通过微信表示“需要分十...(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