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调兵山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25)冀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认定不给付被上诉人护理费352550.03元;2.改判不给付被上诉人辅助器材7420.56元;3.改判不给付被上诉人护理用品5000元;4.根据争议金额缴纳上诉费;5.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胡*首次住院前期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期间应由医院护士护理,因此护工费用与医疗费中的护理费重叠,应予剔除。另外,依据被上诉人胡*的年龄、伤情以及该伤情既往的预后案例,一审判决护理依赖10年无依据,上诉人认为5年为宜,如超5年再另行赔付。二、一审判决被上诉人辅助器材费7420.56元不合理。一审判决中所述的护理床、制氧机、吸痰器等医疗器械购买时间均为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以上器械住院期间应均为医院提供,且依据医院的费用清单,医院也收取了相关费用,不应重复向上诉人索*。三、一审法院酌定的护理用品5000元,金额明显较高。护理期间使用的护理垫、纸尿裤等必需品金额累计不...(本文书还有5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