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云*某有限公司(简*:某甲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简*:某乙公司)、宜良县某有限公司(简*:宜良某公司)、重庆某有限公司(简*: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为“孙*的工人以该公司名义进场、考勤,农民工工资由该公司登记造册呈总包单位拨付,符合建筑工程的操作惯例,但不能据此认定孙*即与某甲公司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第一,在案涉工程项目中,申请人是以分包人的身份自行组织人员设备等并投入资金进行部分工程施工,而并非是作为农民工主张劳动报酬。某甲公司将申请人及其施工队伍登记在自身名下行为,即表明某甲公司认可并知晓申请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而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分包内容,均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本文书还有2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