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昌*县锐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昌*县众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岛市昌*县人民法院(2024)冀03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昌*县锐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停运损失173883.22元(上诉争议金额136082.52元);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对于停运期间的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部分不当,具体理由:上诉人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因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车辆受损并产生了停运损失,而停运期间应当综合进行认定。停运期间共分5部分,其中1.2024年5月23日车辆受损拖至停车场,2024年6月6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日拖至服务站,此为确定车辆受损原因及确定责任的期间计15日;2.因始终得不到赔偿,2024年6月28日至昌*县人民法院诉前请求司法鉴定耗时22日;3.因被告拒绝进行诉前程序,于2024年8月9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耗时42日;4.立案后于2025年1月9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25年2月13日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耗时35日;5.维修单位根据车辆损失情况、更换零部件到货及拆解、安装等维修情况,确定受损车辆的合理修复期间为55日,所有时间均非上诉人原因造成的,尤其第1.4.5三个时间段客观存在且上诉人不能掌控,而第2.3两个时间段完全是被上诉人故意拖延造成的,故本案上诉人的营运车辆的停运期间的主张客观真实,停运损失的主张合理、合法。因此,上诉人认为停运损失的主张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得到全部支持,故依法上诉并请求二审法院公正裁决。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辩称:锐艺公司要求停运损失时间明显过长,对于交警调查期间以及车辆因锐艺公司原因停驶期间不应计算在内,一审法院按照行业普遍标准结合车辆损坏情况酌定的时间比较合...(本文书还有7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