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审查期间,郑*提交三组证据证据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屏复印件3张证明目的:赵*和熊*微信转账全部是工资证据二:2025年12月3日调取的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材料打印件33页证明目的:证明我方从申请仲裁阶段就一直主张23000元是工资证据三:(2024)宁0221民初****号案卷材料打印件30页证明目的:证明平罗县法院判决中确认的23000元是工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宁夏某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审违法受理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终局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否定“挂靠车辆司机”说法郑*并非车辆实际车主,无权以“个人雇佣/挂靠关系”主...(本文书还有4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