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亦予以认定。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另一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字母“enitacosmewonderland”构成,其中,“enita”在诉争商标标志中所占比例较大,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一、三、四、七均由字母“entia”构成,引证商标二由中文文字“依霞”及...(本文书还有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