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养殖场因诉被上诉人某某1、某某2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某某养殖场位于山西省阳泉市某村,于2019年10月15日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张*其占用了平定县某村的集体所有土地,在该地上经营,并建有部分建筑物2024年3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晋政地字〔2024〕372号《关于阳涉铁路开办客运服务工程项目(平**)建设用地的批复》,载明:“一、同意你县将集体农用地1.2812公顷(其中耕地1.06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手续,同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3834公顷建设用地涉及平定县冠山镇东关村土地…”2023年8月8日,某某1办公室作出平政办函〔2023〕33号文件,成立阳涉铁路开通客运服务工程平定某某指挥部2023年11月9日,阳涉铁路开通客运服务工...(本文书还有3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