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8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5)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第一项中对于周*的判项内容,改判驳回某公司对周*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公司、刘*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周*与刘*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侵权人为刘*,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应为刘*。周*不存在过错,更不是与刘*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仅依据某公司的单方陈述就认定“周*明知车辆并非刘*所有,...(本文书还有3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