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山**、李*、第三人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介休法院)于2025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马*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山**支付拖欠的人工二次搬运工程款5.171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1714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日,原告以自然人名义完成了被告山**发包的xx漏缆工程,至2017年1月2日,原告又完成了该工程附属项目的施工防护工程,然后原告与该公司就款项结算进行了多次磋商,该公司仅给了原告一些产值确认文件,其中原告的晋中段人工二次搬运工程款约为53.2464万元。由于2017年税改后,...(本文书还有1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