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某新区支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新区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新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刘*支付借款本金299994.24元,本金的罚息(计算至2025年4月16日为14038.29元,自2025年4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299994.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bp再上浮50%计算);2.判决刘*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860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28日,刘*与某新区支行共同签署了《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刘*向某新区支行申请借款额度31.4万元,期限为1年,2023...(本文书还有12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