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某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5)川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铁路公司退还王**388元、赔偿王**精神身体损失费20万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铁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31日下午3:00,王**在成都南站售票处排队购票,其把准备好的808元现金、本人身份证递进售票处凹槽,拟购买2021年2月13日成都东-桂林西d*二等座、2月20日桂林西-成都东d**二等座各1张,售票员查看后回复称2月20日车票还未开售,就只买到了2月13日成都东-桂林西d*二等座1张,售票员将身份证及420元现金放进凹槽退还给王**,后者从凹槽取出后离开售票处。
2021年2月13日上午9:30,王**来到成都东站进站大厅,用身份证去刷火车票失败,遂到人工检票口去检票,工作人员回复称d*已经停运只能退票,然后王**来到售票大厅排队退票,在退票窗口收到了380元现金后重新排队购买成都东到桂林其他车次车票,并用手机在12306网站查询到最近的只有...(本文书还有48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