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石家庄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师范街支行(以下简称河北某)、被申请人河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乙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某甲公司名下xxx账户属于保证金账户并且河北某对该账户内资金享有质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被申请人河北某和某甲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用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书》中可以体现双方的合作时间为2010年11月12日至2011年11月11日为止,截止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2023年6月15日扣划某甲公司名下xxx账户存款42万元已时隔十余年即使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合作期限来看,该账户已经丧失保证的权利根据河北...(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