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胡*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甲有限公司(简*:某丙公司)、李**,一审被告新疆某(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某乙公司)、砚山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简*:某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2025)云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申请人某丙公司、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谢*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某乙公司、某丁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11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