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吴*、张*与被告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吴*、张*及三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吴*、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8560元给三原告;2.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雇请三原告为其在迎宾大道的盛世豪庭工地工作,三人的劳务费共计27540元,工作结束后,三原告要求被告结算劳务费,但被告一直以其工程未能结算为由拒绝付款,后在2024年2月9日支付了9000元后就没有再付款。现三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卢*辩称,1.拖欠的工钱结算单上没有被告签字,被告不予认可;2.关于请律师的费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1月份,被告卢*雇佣原告林...(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