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互联网庭审)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078.82元。事实与理由:2025年1月13日16时35分,李*驾驶xxx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卢龙县夷齐大街宁佳石油加油站路口时与前某向行驶的冯*驾驶的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冯*及乘车人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卢龙县公安某认定,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卢龙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颈部外伤、胸部外伤、右侧第5、6、9肋骨骨折等。xxx重型半挂车在被告某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本文书还有3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