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诉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公安局鹿泉分局(以下简称鹿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主要称,1.寺家庄镇工作人员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该案发生地是农村巷内,不符合《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是《立刻强行清理决定书》,法无授权属乱作为,且行政强制行为的执法程序违法。施工汽车在无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强行进入民宅不合法。申请人的标语就是指寺家庄镇工作人员,申请人当场提出其依法应当回避但未回避,其执法资格不合法。2.无一合法证据能证明申请人有所谓“阻碍执行公务”的言行。谩骂内容主体及阻挡施工车辆均没有证据证明,只有...(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