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沈*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男,1975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沈*市铁西区。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沈*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沈**、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平安某沈*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5)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护理费的判项,并依法改判。(上诉金额为:20,900元)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关于本案的护理费用,一审法院认定护理费金额20,900元,但被上...(本文书还有2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