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乙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截屏;2.通话录音及录音摘要。欲证明:1.某丙公司根据和第三人(承包案涉分包项目分给第三人10万)的约定,某丙公司负责人向第三人刘*微信转账4万元的事实;2.某丙公司提交的《工程现场签证表》以及《竣工结算书》都是某丙公司要求李*盖某乙公司章才能向发包方主张结算的事实;3.第三人与某丙公司为了进一步与某丁公司核对工程量及价款,形成了攻守同盟的关系的事实;4.某丙公司明知第三人挂靠在申请人名下实施案涉项目工程的事实。某丙公司质证认为: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合法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本文书还有6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