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60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再审申请人廊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廊坊中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廊坊中院(2024)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2.判令被申请人立即协助注销案涉19套房屋的网签备案登记手续;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4000万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